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8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关系管理,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中设协会员可自愿参加中设协和所有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并可以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加入任何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设协会员由中设协秘书处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中设协会员:
(一)持有国家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事业单位及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行业(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
(二)遵守中设协的章程和各项规定,践行中设协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重视质量、商业信誉,在中设协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四)有参加中设协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意愿。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设协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中设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履行规定的入会程序后,由中设协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设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中设协及所有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中设协和所加入分支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中设协和所加入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设协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中设协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设协和所加入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
(四)按中设协会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设协和所有分支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中设协及所属分会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办会宗旨,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组织职能。
第十一条 中设协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
(一)免费服务类
1. 行业年度发展信息服务:会员单位每个年度可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1册和协会会刊《中国勘察设计》。
2. 诚信管理:会员可免费参与协会开展的诚信评估活动。
3. 评优推优:会员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4. 行业宣传:协会常年接收会员单位的投稿,经审查合格后可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免费刊登;协会宣传部门也可免费采编、刊发会员单位的信息。
(二)优先、优惠服务类
1. 课题研究:协会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中挑选代表性单位和人员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2. 标准编制:接受会员单位为主编单位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在批准后指导主编单位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审查和发布等工作。
3. 学习和交流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等活动时,享受优先权和优惠价。
4. 咨询服务:享受提供的包括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等咨询服务。
5. 优先享受业务范围内以及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服务。
6. 行业年度发展信息服务:会员单位享受优惠价订购《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中设协建立会员单位信息数据库,配备会员关系管理岗位人员,推进会员关系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名称、住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出任协会和分会职务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中设协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出任中设协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一个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出任协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书,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向中设协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中设协和所加入的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设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2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有严重违反章程及相关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证书自动注销,其在中设协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在足额补交会费后随即恢复会员资格;因其他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经认真整改,消除有关违规、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后,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加入中设协及相关分会。
第六章 分会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分会可以代表协会发展会员,其会员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由分会在中设协领导下进行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员入会程序、权力、义务等按照中设协批准的分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会应建立会员单位信息数据库,做到会员家底清楚,联系渠道通畅。
第二十三条 分会应为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单位制定服务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设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与《章程》相抵触的表述,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设协七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